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管理,建立规范的考勤管理制度,根据上级部门教职工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公假
1、婚假: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,婚假为3天。晚婚假13天。
2、产假:女教师产前产后给假98天,晚育增加30天,难产增加15天,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15天。流产假为15天,满4个月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3、丧假:凡教职工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、岳父母死亡,给丧假3天。
4、病事假:见表格
病事假 | 病假假期 | 2个月内 | 3--6个月 | 超过6个月 | |||
工作年限 | 不限 | 不满10年 | 满10年 | 不满10年 | 10--19年 | 20年及以上 | |
基本工资 | 100% | 90% | 100% | 70% | 80% | 90% | |
津贴补贴 | 当月病事假不满10个工作日的,岗位津贴70%;连续病事假满1个月,不满6个月的,岗位津贴50%;连续病事假满6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,停发岗位津贴,生活补贴均正常发放。 | ||||||
奖励性绩效工资 | 累计病假3天以内(50周岁以上5天) | 累计病假4--10天 | 累计事假3天以内 | 累计事假4--10天 | 累计病事假10天以上 | ||
全额发放 | 扣发50元/天 | 全额发放 | 扣发100元/天 | 11天-1个月,发放一个月的70%;1-6个月,发放每月的50%;6个月以上停发。 | |||
说明 | 病假超过六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扣除工龄。癌症、精神病患者可视同考核合格正常晋升级别工资(或薪级工资),基本工资按规定打折,津贴补贴全额发放,但工龄按规定扣除。 |
二、其他考勤
1、守职管理:
(1)学校在随机查岗时,教师不在学校,且未向课程中心请假,进行不同标准的经济惩处。
(2)教师旷课(包括无故缺席学校会议活动)50元/节、次;旷工500元/天。
(3)教师经常性迟到早退,经教育仍不改正者,可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或组织处分。
2、课堂管理:
学校每学期全面检查教学常规一次及以上,其中对确定的重点项目抽查2次及以上。凡在检查中发现一处违反教学常规的,并经本人确认的扣20元;在限期中未整改到位的,扣100元。直至500元扣完为止。
三、审批权限:
教职工请假1天内须由学部主任同意审批,中层正职、副校长由校长同意审批。中层副职半天以上由校长同意审批,半天以内向分管校长说明。1天以上均由校长同意审批。
四、相关补充
1、由学校确定安排的代课,每节奖励10元;主课教师连续代某个教师一个班及以上主课教学工作量的,两周之内的,每节奖励10元;达到超过两周的另加100元;达到超过一个月的另加200元,并以此类推。术课教师临时换岗到主课教学岗位的,不属于代课,超过两周不满一个月的奖励100元,超过一个月及以上奖励200元。
2、学期中途因人事变动,学校进行的工作调整,教师新增加的课时如工作量较重的可给予一定工作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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