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吾校见闻录42
发布时间:2015-11-25   点击: 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 录入者:邵小武

 

20151124   星期二   阴雨
658,看到张校在门口值班。今日寒潮将临,但有家长还十分粗心,不知及时给孩子添加衣服。张校及瑞芳、志芬在门口拦住一孩子,里面一件棉毛衫,外面一件衬衣。瑞芳让他在门卫处等待家长送衣服过来,我握了下那孩子的小手,果然冰冷。昨天会计处按照上级要求为全体学生办理城乡医保,学生拿回家的材料家长未必认真阅读,孩子回家又说不清楚,看来会有很多咨询及误会,希望全体班主任及会计室同志认真解答及沟通。
750,去学区巡视。三区长廊西及二区长廊东门口运动区有一些零食袋及其他垃圾。交待洪亮后,洪亮立即去现场处理。三区二年级有一个班级后面垃圾满地。低年级有一个办公室有点脏。虽未上课,但多数教室已有教师在,或在做上课准备工作,或在面批作业。与朱伟一起讨论确定外聘学科导师,初步提出了我对此项工作的设想与考虑,希望籍此对全校教师队伍建设有极大促进。
下午,重新学习了学校、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责任问题。“侵权法”第三十八条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第三十九条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第四十条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“未成年人保护法”第二十条,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,保证未成年人学生的睡眠、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,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。第二十一条,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江苏省有关校园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,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工作纪律,恪守职业道德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不得有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,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。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,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、认知能力及身心特点,进行安全教育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,应当及时告诫、制止、保护,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。
综合各法律,学生有四种权利需要特别保护:一是受教育权,二是物质帮助权,三是人身权(人格尊严权、身心健康权、人身自由权、隐私权),四是程序性权利(申诉权等)。希望全校教师切记,依法施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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